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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工程学院图书馆图书赔罚规定》
2020-04-20 10:54:01     (阅读次数:)

一、凡使用他人借阅证、卡者,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扣留,给双方当事人处以停借一个月的处罚。盗他人校园卡借书者,通知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交校保卫处处理。

二、撕损书标、条形码者,分别罚款10元。

三、借阅书刊应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发生圈点、批注、涂改、等违章行为,渍污书刊、在书刊上乱写乱画,每处罚款二元,情节严重者,作为图书遗失处理并进行赔偿。借书刊时,请当面检查是否缺页、损坏、涂画,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负责加盖印戳。否则,还书时如发现问题由借书者负责。

四、损毁书刊,如“偷梁换柱”、“挖天窗”“撕掉一页或多页”等,一律按原书刊价10倍罚款。

五、撕损防盗标识码、未经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者,一律按盗窃图书论。盗窃图书,除按原书刊价10倍罚款外,还要按照学院有关条例从重给以行政处分。

六、丢失书刊,原则上应赔偿同样版本的书刊,并加收5元/册的加工费。遗失单行本图书,每册以原价3-10倍赔偿(其中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5-10倍赔偿;1985年以后出版的图书3-10倍赔偿)。遗失多卷书一册,按全套每册单价的5-10倍赔偿。字典、辞典、手册等工具书及外文图书、一般不外借,如特殊情况借出后丢失,以原价10倍赔偿。有些图书无定价,由图书馆议价,经馆长批准后,按价加倍赔偿,加倍方法依上列条款。如3倍赔书不足30元的,按30元收费。

七、如果遗失图书,并且超期,除按规定赔书外,还需交纳超期费。

八、书刊遗失赔偿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,可持赔偿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
九、发现在书库、阅览区内吃零食者,每次罚款10元。

十、发现在馆内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、纸屑者,每次罚款10元,态度不好者,交学生处处理。

十一、损坏仪器设备,按该设备原价加倍赔款。

十二、此规定于2020年4月20日正式执行。

图书馆       

2020年4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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